周小安自选文集  
神学篇

基督之死的包括性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马书8:1-4)

  正统教会历来重视主耶稣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救赎之功,视之为信仰的中心。对于基督之死作为“赎罪祭”或“挽回祭”(Atonement)的真义,正统神学特别重视“羔羊之血”的“买赎”性质,也就是耶稣十字架之死的“替代”性质。[注1] 因着基督作为“赎罪祭”或“挽回祭”的这特别的意义,信徒可以白白地得着赦罪、称义、与神和好、儿子的名分、永生等救恩的福分。这一切救恩的福分都是“地位”、“身份”性的,而不一定是“性情”、“行为”性的。

  然而,圣经启示基督的救赎,并不限于其“替代性”,同样重视其“包括性”。否则,我们虽然了解基督在十字架上代替我们承受罪的刑罚,使我们的罪得赦免,却无法理解他在十字架上如何把我们的“肉体连同肉体的邪情私欲同钉在十字架上了”(加拉太书5:24),并且“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罗马书6:6)。结果,我们虽然为罪得赦免而感恩,却仍然胜不过罪。换一种说法,我们虽然从流浪汉被收纳为王子,却仍然在王宫里过着流浪汉的生活。罪人要活出新的、圣洁的生活,只有地位的改变是不够的,他还需要有心的改变。感谢神,基督的救恩不仅赐我们王子的位份,更赐我们一颗王子的心,使我们在今生今世过一个王子的生活。

  在这里,我们着重探讨基督之死的包括性。我们首先指出一种很流行的、关于“赎罪祭”的错误观念;接着我们探讨基督的一个特别身份:末后的亚当,以及由这个身份所决定的赎罪祭的一个特别功效:钉死堕落的人性。

一、对“赎罪祭”的一种削减的解释

  对于赎罪祭的功效,有人主张,基督的十字架虽然救我们脱离了罪的惩罚,但是既没有使我们在今世脱离犯罪的倾向,也没有使我们脱离犯罪的行为。他们的主张有两个要点:[注2]

  (1)基督的赎罪祭,在这一生里救我们脱离了罪的结果,但不脱离罪本身;
  (2)赎罪虽然改变了与基督徒有关的罪的性质,却并不同样改变与罪有关的基督徒的性质。

  第一个要点涉及基督徒的犯罪问题,第二个要点涉及基督徒的罪性问题。

  对于上述救恩的功效,他们的解释是:因着基督在十字架上死了,罪的结果被转移了。他们认为,若没有悔改的罪人犯了罪,就被定罪;但是基督徒犯了罪,却不被定罪。

  若有人问,这样的救恩是否公义?他们解释说,罪人失丧,并非因为他的罪,而是因为他的不信;而基督徒得救不是因为义,而是因为对基督的信心。那就是说,当一个人把目光转向十字架而接受了基督,从那一刻起,罪就失去了它那致人于死地的毒刺。以后,这个基督徒照样是犯罪的,也许又变成了一个公开犯罪的人,这一切当然是可伶的,也应当避免。但是,无论如何,这个基督徒并非从罪里被解脱出来,他的本性也不曾因被洁□而根本上改变了,改变的却是罪的结果,它被转移了;所以罪不再致死,也不会影响信徒的永生。

  总之,罪人犯了罪,是永远被定罪的;但是基督徒,因着他的信心,虽然以后还会犯同样的罪,但是其结果不同了;因为基督徒的罪咎已经被算在基督的账上,而基督的义则算到基督徒的账上。

  根据这个理论,赎罪祭的功效只限于为信徒所犯的罪提供了一种持续不断的、自动的遮盖,因此神看不到基督徒所犯的罪。这就是说,神救人的方法,是靠转移罪的刑罚对象,而不是靠把罪及罪根除去,使人脱离罪。

  我们必须指出,上述关于救恩功效的观点与圣经所宣讲的救恩并不相符:

  加拉太书5章13节说:“弟兄们,你们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将你们的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总要用爱心互相服事。”

  罗马书3章8节说:“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这是毁谤我们的人,说我们有这话。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

  罗马书6章1-2节说:“这样,怎么说呢?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吗?断乎不可!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

  罗马书6章15-16说:“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吗?断乎不可!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或作罪的奴仆,以至于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至成义。”

  有人认为,借着基督十字架救赎的功劳,我们有了永生,我们就可以留在罪恶的本性里,甚至继续活在罪中。对于这一切,保罗大声疾呼:断乎不可!

  圣经清楚地指出:由于赎罪祭的功效,一个人在信主前后,不仅发生了属灵地位的改变,同时也发生了生命的根本性变化,这种变化称为“重生”,就是再生一次(约翰福音3:3, 5);或称为由死而生,就是与基督同死、同埋葬、同复活(加2:20;罗6:6;西3:3-4)。正是由赎罪祭所带来的这一种根本性的、脱胎换骨的改变,使信徒脱离了罪。[注3]上述那种赎罪祭的解释似乎调和了神的公义和仁爱,却与神的圣洁本性不相容。这是一种削减的神学,也与圣经的全面启示不符合。圣经所宣讲的全备救恩和赎罪祭,不仅符合神的公义(他审判一切罪恶)和仁爱(他赐下独生子来救赎罪人),同时也符合神的圣洁(他除掉罪、并灭绝罪性)。

  坚持上述错误的“赎罪祭”观点的人,并不一定都是故意歪曲真理。他们持守这种错误观念的理由大多来自“基督徒的生活经验”。他们的推理是:在现实生活中,基督徒往往不能完全遵守律法,甚至经常犯罪;可见基督的十字架并不能除掉人的罪性,使人脱离犯罪的倾向和犯罪的行为。进一步,如果坚持基督徒已经脱离了罪性而不犯罪,轻则是不顾现实的盲目乐观,重则会导致假冒为善、骄傲和自义。

  然而,这种推理是基于“经验原则”,而不是基于信心原则。但是,过正常基督徒生活的秘诀就是凭信心,不凭眼见;信心不看环境、不凭经验,只凭神启示的真理。不仅过正常基督徒生活要靠信心原则,而且纠正不正常的基督徒生活同样要靠信心原则。如果我们采取错误的“经验原则”,当面对一些不正常的基督徒生活的事实时,就难免会掉进将“不正常”合理化的陷阱。大多数坚持上述错误的“赎罪祭”观点的人,都不知不觉地落入了这种陷阱。

  下面我们进一步基于圣经来探讨赎罪祭怎样不仅转移罪的刑罚对象,而且除掉人的罪,砍断罪的根子。为了认识赎罪祭的后一种功效,我们首先需要认识基督的一种独特的身份。

二、“末后的亚当”

  哥林多前书15章21、22节说:“死既是因一人而来,死人复活也是因一人而来。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照样,在基督里众人也都要复活。”同书15章45-47节接着说:“首先的人亚当成了有灵的活人;末后的亚当成了叫人活的灵。但属灵的不在先,属血气的在先,以后才有属灵的。头一个人是出于地,乃属土;第二个人是出于天。”在这里,经文不仅论到基督的复活是将来一切信徒复活的标志,而且进一步说明,基督作为“第二个人”和“末后的亚当”,在他的复活中已经将重造的新生命带到了世上,成为这个时代的实际。而这显然也就是罗马书5章12-21这段经文的主旨。正如亚当一人将罪带进人类,而死又是从罪而来;基督一人则将义和生命带入世间。

  在这些经文里,基督和亚当彼此对立,是作为两个长久时代的伟大代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作为整个旧时代和整个旧人类的代表,亚当能够被称为“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罗5:14)。而基督作为第二个人,则是新时代和新人类的代表。正如亚当作为第一个人因悖逆将罪和死带进人类,基督作为第二个人因顺服的死和复活将生命带给了新人类。

  在保罗书信中有两个常用的词组被用来刻画基督与他的子民的联合,这就是“在基督里”,或“与基督一同”(加2:19;西2:12、13、20,3:1、3、4;弗2:6)。这两个词组所表达的并不是信徒在某些特殊的时刻与基督的相交或契合,而是决定整个基督徒生活的实际连结,也是针对全体教会的(西2:20,3:l-4)。因此,我们不能将它们解释成某种特别的经历,而是信徒与教会的客观救恩状态。此状态常常诉诸受洗(罗6:4;西2:12)。然而,对保罗来说,与基督一同死,一同埋葬,一同复活的最后根据,并不在于基督教会的仪式,而是已包含在基督本人的历史的死与复活之中。

  特别有意义的是哥林多后书5:14这节经文,从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耶稣之死的替代性与包括性两个方面:“因我们想,一人既替众人死,众人就都死了。”

  在这里,“一人既替众人死”显然是说到基督替代性的死;“众人就都死了”则表明基督之死的包括性。如果主耶稣的死只有替代性,虽然会带来赦罪、称义的结果,却不会带来“众人就都死了”的结果,这后一结果只能从基督之死的包括性来理解。

  基督与信徒的这种联合是建立在基督的独特身份之上的。当基督被称为“末后的亚当”或“第二个人”时,基督和亚当都是被当作整个族类的代表来讲的。在旧约中,被当成代表的有祖先、领袖、君王或代表全体人民的发言人等。通过代表,这个民族的成员与神的关系被认定下来。

  代表与族类的联系可以是血缘关系。亚伯拉罕与以色列民族的联系就是这种关系的典型。因此,神与亚伯拉罕设立的应许之约(创12:1-3),也是对世世代代整个以色列民族的盟约。在此意义上,亚伯拉罕就是整个以色列民族的代表,神与他所立的应许之约因此对世世代代以色列人全体有效。

  然而,在圣经里,代表与族类的联系并不局限于血缘关系。加拉太书3章26-29节指出:“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罗马书4章16节也说:“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不但归给那属乎律法的,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基督与受洗信徒的关系正如亚伯拉罕与以色列民族的关系。亚伯拉罕怎样作为代表与神立约,使他的后裔承受神的应许;照样,基督也作为代表,使信他的人承受神的产业,就是永生。基督作为新人类的代表,就像亚当是旧人类的代表一样。当他在十字架上受难的时候,是包括了所有新人类与他一同死(林后5:14;加2:20;罗6:6);当他从死里复活的时候,也包括了所有新人类与他一同复活;当他升上高天,坐在父神右边的时候,也包括了所有新人类与他一同坐在天上(弗2:6)。

三、“铜蛇”与“罪身的形状”

  上一节我们讨论了基督之死的包括性,但它的确切含义究竟是什么,仍不确定。很显然,信徒并没有在肉身的意义上与基督同死,那么这种“同死”究竟是指什么呢?例如,它是指精神上、心理上、法律上、或地位上的死,还是指旧人、或罪性的死?这个问题的答案决定了我们对赎罪祭的认识:赎罪祭只是承担了罪的刑罚,还是有除掉罪的功效?他只是代替罪人受刑,还是更进一步灭绝人的罪性?

  十字架上所成就的究竟是什么?赎罪祭到底有何功效?这是我们现在必须回答的问题。希伯来书9章26节说,基督借着献上自己为祭,把罪(单数)除掉,然后第28节说,他一次被献,担当了多人的罪(复数)。这两处经文说到罪(单数)和诸罪(复数)。罗马书前四章主要论述赎罪祭解决人复数的罪(罪行)(参罗马书3:23-26)。接下来的四章主要论述赎罪祭解决人单数的罪(罪的状态、罪性、罪的律、罪的权势)(参罗马书6:6-7,8:3)。

  可见,基督死在十字架上,不仅是为着解决我们的罪愆、错误、过失、过犯;也是为着解决我们的罪性。我们不仅犯了罪,我们也是罪人,我们就是罪。基督乃是为我们这样的人死了。在十字架上,基督为我们众人死了,我们的旧人也与他同钉,败坏了掌死权的魔鬼(来2:14)。

  神借着基督在十字架上替代性和包括性的死胜过了魔鬼,表明神胜过魔鬼不是靠同样性质的更强大的能力(例如两国战争中,一方靠更强大的军事实力胜过对方),而是靠着完全不同性质的能力,就是公义、仁爱、圣洁的能力胜过了罪恶、仇恨、堕性。在这样的神学背景下,让我们来思考两处与基督之死的包括性有关的经文。

  第一处经文是约翰福音3章14-15节。约翰福音第3章记述耶稣对尼哥底母论重生。在解释重生的过程中,主耶稣说,“摩西在旷野怎样举蛇,人子也必照样被举起来,叫一切信他的都得永生。”

  这意思是说,我们这些人不光是受造的,并且是被蛇咬了,中了撒但的毒。撒但是一条毒蛇,他咬了我们,我们里面就有了撒但的毒素,都成了小毒蛇。我们每一个人里面堕落的生命,都是蛇的性情。

  重生不只是地位的改变,而是生命的变换。因此,基督的救赎工作不只是替代罪人承担罪的刑罚,更是包括性地消灭罪性。所以约翰福音说基督是铜蛇,挂在十字架上,为要对付我们里面蛇的性情。主耶稣在十字架上死了,在蛇的形状里死了,使我们的罪性因着铜蛇得了解决,目的是要叫一切信他的人,都得到重生,这是一种新的、圣洁的生命,一种活到永远的生命。

  第二处经文是罗马书8章3节。这节经文中把赎罪祭称为“罪身的形状”(或“罪之肉体的样式”)。这个词需要放在罗马书8:l-4这段经文脉络里来了解。这段经文论到赎罪祭对罪人的三方面功效:(1)不定罪;(2)脱离罪和死的律;(3)使律法的义成全在随从圣灵、不随从肉体的信徒身上(意思是:使符合神旨意的要求落实在受圣灵支配的人身上[注4])。

  毫无疑问,要取得这三方面的救恩成就,赎罪祭的功效不可能只限于替代性的买赎,而肯定有包括性的灭绝罪性。所以,“罪身的形状”的意义如同那挂起来的“铜蛇”;借着基督那包括性的死,灭除了人的“罪身”或“罪性”。

  从本体上讲,基督虽有罪之肉体的样式,却没有罪之肉体的性情;正如铜蛇有蛇的形状,却没有蛇的毒性(约3:14;民21:4-9)。新约清楚地启示,基督成了肉体,却没有罪;他从来没有犯过罪,也没有犯罪的性情(但不是没有犯罪的可能性。参来2:14,4:15)。

  赎罪祭有改变人本性的功效,这确实是圣经所启示的事实。对于这种改变的现实和实践意义,我们强调得太不够了。一个人的本性支配他的行为、言语、思想与情绪的整个发展。他所以是他,都因为他的本性。如果他的行为是坏的,那是因为他的本性是坏的。未曾归主的人是个罪人,是背叛神的,因为他的本性-他的心地光景-就是这样的。玫瑰花无论是在雨天或晴天,无论是在沙漠或花园,都会吐露它的芳香,因为这就是它的本性。莲花出污泥而不染,因为这是它的本性所使然。总之,本性胜过环境。

  我们现在在这里说明的,是人心里的一种改变;由于这种改变,他本来行谬误的倾向,就由行正当的倾向所取代。如果这样所说明的神的救恩,比信神的读者所体验到的、或所观察到的要深刻和美好得多,那么他就应当放胆去寻找这样一种比较深刻和美好的经历,因为我们所提出来的,不过是正常的新约属灵经验:[注5]

  “你们知道主曾显现,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并没有罪。凡住在他里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他,也未曾认识他。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犯罪的是属魔鬼,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约壹3:5-9)

注释:

  [注1] 斯托得着《当代基督十架》,刘良淑译。校园书房出版社,1993年版。页117-224。

  [注2] 理查.泰勒着《罪的正确观念》,杜若洲译。灯塔山出版社,1990。页15-17。

  [注3] 我们并不否认基督徒也会偶尔被过犯所胜,也不否认基督徒有时还会犯严重的罪;但这与非基督徒活在罪中,或故意犯罪的生活是根本不同的。正如一个比喻所说,基督徒犯罪像猫不幸掉进泥坑里,会立即跳出来,舔干□。但一头猪掉进泥坑里,则感到很舒适,也不打算要立刻离开,并且把全身弄干□。

  [注4] 冯荫坤着《罗马书注释》(卷二)。校园书房出版社,1999。页551-573。

  [注5] 本文所说的基督徒“不犯罪”,主要是指不活在罪中、或不故意犯罪。基于这种立场,正常的基督徒生活是不犯罪的生活,是圣洁的生活。我们并不否认在现实中,许多基督徒经常犯罪,甚至故意犯罪,但这是不正常的,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指神国的律法)。是需要悔改、纠正的,而且是能够纠正的。